地產與工程法律觀察的專家給出專業建議,事先在PPP合同中明確相關事宜:
專家建議:
1.因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污水處理廠不承擔合同違約責任,且不影響污水處理廠按照PPP合同收取污水處理費;若因此受到行政處罰并被處以罰款或被要求繳納環境保護稅的,政府方應據實補償。
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污水處理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但若因違反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該政策。因此,可在PPP合同中約定若污水處理廠因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污水處理廠本應享受的可退稅額應由政府方負責返還。
3. 因進水長期超標使污水處理廠需采取增加藥劑使用量、更改運營方案、改善處理工藝等措施的,相應的成本變化應調整污水處理費。
4. 一旦發現進水超標,污水處理廠應及時向政府方及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并要求PPP合同中政府方協調相關政府部門提出解決措施,盡量避免被行政處罰。對于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能夠明確查詢到的污水排放超標主體的,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有權要求其采取處理措施并報告給政府方。
5. 當進水異常達到一定程度時,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污水處理廠應有權自行啟動PPP合同約定的應急措施,避免進水異常對污水處理設施造成進一步損壞。